公司营销人员违反劳动合同关系,在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跳槽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被一审法院判令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及1万元合同违约金。该营销人员不服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3年11月16日,郑州市的白女士到郑州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务合同。试用期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700元。
白女士在诉状中称,由于在工作期间,公司经常拖欠员工工资,致使许多员工先后离去,造成工作量加大,使其身体不能适应。无奈之下,她于2005年3月2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并按公司要求办理了所有交接手续。
而郑州某公司称,白女士系其商务部职工,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辞职并未得到批准。其单方解除劳务合同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白女士违约,导致公司2005年度的销售额由原来的500余万元,锐减至1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白女士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遂将此事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该委员会发出裁决:白女士支付郑州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合同违约金1万元。
白女士不服,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白女士30日内支付郑州某公司合同违约金1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白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在昨天的庭审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白女士的辞职是否有效和白女士是否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等方面展开争论。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韩景玮 刘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