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原总经理谢辉明(副厅级),昨日上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前,检察机关指控:谢辉明在4年内多次采用截留粮食差价款的方式,贪污公款超过2400万元,并将其中1071.9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对外借款和投资,此外还收受下属贿赂43.6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谢辉明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三项罪,鉴于谢辉明能够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谢辉明三宗罪
1 拨粮给属下单位收了43.6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5年间,谢辉明在担任原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即原广东省粮食局、原广东省粮食企业集团公司,以下均简称“省粮”)贸易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大批进口小麦交给顺德市粮食集团公司经营部经营,之后又将其中1804万余元的差价款存放在顺德经营部账户上。顺德经营部经理蔡锦强(已判刑)为感激谢辉明的关照,分5次将共计43.6万元存入存折送给谢,谢全部取出后存入自己和女儿的名下,另有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2 截留公款后挪用数千万
1993年2月至1994年11月,谢辉明利用担任省粮贸易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经与时任省粮贸易部业务经理的同案人曾泽强(已判刑)密谋,决定将省粮贸易部控制的大批进口小麦交给顺德经营部经营,在经营小麦贸易过程中截留部分差价款。
期间,省粮贸易部在与顺德经营部经营小麦贸易过程中,采取直接结算方式和代结算的方式,以低开销售单价的手法,只以发票数额在省粮入账,而将盖有省粮贸易部公章和省粮财务部公章的发货明细表的部分款项予以截留,共计1831万余元,并将其中1804万余元存放在顺德经营部账户上。该经营部将约900多万元用于自身经营业务中。
1994年间,谢辉明由其个人决定以省粮名义将前述截留的小麦差价款中的395.5万元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私利,收受用款单位贿送的钱物。2003年底,中共广东省直纪工委从顺德经营部追缴1029.5万元并归还省粮。
此外,1992年谢辉明利用掌管和处理库存粮的便利,擅自以省粮的名义,让惠州、汕头、东莞、揭阳、顺德等地粮食部门将应上缴省粮的处理库存粮差价款汇至佛山市粮食局计划供应科账户,共有576.53万元被截留。之后,谢将其中的89万元和前述截留的小麦差价款中117万元由其个人决定以省粮名义借给河源市粮食局、河源市南湖旅游服务总公司使用,从中收受用款单位贿送的洋酒和若干现金。
3 滥用职权500多万国资打水漂
谢辉明于1992年至1996年利用担任省粮贸易部总经理及计划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以省粮名义,将前述截留的处理库存粮差价款和小麦差价款中的514万余元借给和平县粮食综合贸易公司、顺德马岗粮油食品实业公司龙江经营部、三水粮食局及佛山市粮食局等单位使用,至今款项无法追回,导致国家遭受巨大损失。(李朝涛、莫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