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宜丰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石花尖垦殖场官山林场原场长胡春文、会计刘仪军、出纳彭金玉挪用公款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胡春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仪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彭金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消一审法院判决。
今年初,宜丰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上访举报,以涉嫌贪污罪对石花尖垦殖场官山林场原场长胡春文、会计刘仪军、出纳彭金玉立案侦查。经查明,2003年3月—2004年4月期间,胡春文、刘仪军、彭金玉将王忠、童天臻付给官山林场的货款33万元分两次进行私分,每人得11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入股、子女上学及生活开支。2006年10月23日胡春文离任,审计部门对官山林场进行财务审计时,三人将该33万元隐瞒,直到案发后,三人才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
案件侦查终结后,以贪污罪对胡春文等三人提起公诉,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判决判处胡春文有期徒刑五年,刘仪军、彭金玉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撤销一审法院的原审判决,依法以贪污罪改判刑罚。(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