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等5类人群,将不能享受新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昨日(1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常年居住在我区农牧区并有本区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牧区居民。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 (赴外地学习的在校生除外);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根据新疆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需要和财力许可,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700元/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即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后,以每人每年700元为标准,差多少补多少。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后,名单经张榜公示后报乡 (镇)人民政府审批。
调查结果显示,新疆年人均纯收入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为129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10.16%。(记者张冬梅 赵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