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安徽农民闫晓坤,以消灾为名,多次盗窃他人钱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
2006年7至11月间,闫晓坤伙同曹广忠、王元祥(均另案处理)先后到朝阳区高碑店乡高西店村、孙河乡后尾沟村以及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台湖镇前营村、永隆屯村、顺义区杨镇等地,以租房名义进入张某等被害人家中,谎称家中有灾,以能消灾为名,让张兆等人准备钱款包好作为消灾道具,并在用被害人包好的钱款拍打被害人为被害人消灾时借机用事先备好的纸包调换,盗窃作案9起,共窃取张某等人共计2.5万余元。同年12月6日14时许,闫晓坤伙同曹广忠到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武某家中欲以上述手段再次盗窃武某1万元时,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闫晓坤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闫晓坤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