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浙江宁波人林某出狱后,又与别人一起冒充警察绑架老乡,勒索、抢劫财物近4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林某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3年3月,林某伙同张某、崔某(另案处理),冒充警察将被害人徐先生挟持至张某的暂住地,对被害人徐先生进行殴打,并向家属索要赎金3.5万元和价值3240元的金手链一条。据林某交待,被害人徐先生是他的老乡,两家相隔仅300米,之所以选择徐先生下手,是因为徐先生是卖假发票的,即使被勒索也不会报警。
2003年7月21日凌晨3点左右,林某伙同张某等人将其老乡郑先生挟持至张某的暂住地,采用殴打的手段抢劫郑先生银行卡内钱款1.2万元。
2003年8月8日与8月27日,林某伙同张某等人作案2起,冒充警察将其老乡王先生与黄先生挟持至房山区一山上,对他们进行殴打,抢劫黄先生劳力士手表、手机、项链等物计6.2万元;向王先生的家属索要赎金7.6万元,向黄先生的家属索要赎金21万元,并要求家属将赎金存入指定的账户。2007年7月11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庭审过程中,林某辩解称:第一起事实,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卖假发票的人,我不知道他们是假警察;第二起事实,是因为他们用了我提供的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办银行卡,所以给了我2000元;第三起我不知道;第四起,我提供了地址但没有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抢劫罪,亦应予以处罚。对林某所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林某在庭审中的辩解与在案的证据相悖,不予采纳。据此以绑架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剥夺政治权利5年。(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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