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一女子脱光衣服,用手机拍下对方的裸照,强迫对方去卖淫,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轮奸。3月23日记者获悉,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其中二人有期徒刑13年、12年,并各处二人罚金1万元;以强奸罪判处另一人有期徒刑2年。
2007年6月26日12时许,张某、郇某应王某(在逃)要求,将女子陈某带到雁塔区东三爻村一足浴阁卖淫,足浴阁老板以陈某不知情为由拒收。13时许,王某将张某、郇某、马某、陈某四人带至一招待所,让张某劝说陈某同意卖淫。14时许,马某离开房间去上网。后张某和郇某强迫陈某脱光衣服,并用手机拍照,强迫陈某卖淫,否则将照片公布到网上。陈某不从,张某、郇某即用刀威逼陈某同意卖淫,但陈某仍不从。后张某唆使郇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以迫使其同意卖淫,郇某和张某后将陈某强奸。二人还对陈某进行威胁、殴打,迫使其同意卖淫。当日16时许,马某上完网后回到郇某等人所在的房间,16时30分左右张某离开房间。20时30分左右,郇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脱掉陈某衣服再次将其强奸。马某后也要求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但未能得逞。
24时许,陈某趁郇某等人睡着之际,逃离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马某抓获,后又在马某协助下将郇某抓获,郇某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雁塔区检察院后对郇某、张某、马某三人依法提起了公诉。庭审中,三人对其犯罪事实无辩解,均表示认罪。
雁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郇某、张某强迫他人卖淫,且在强迫他人卖淫中对被害人轮奸,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属共同犯罪。马某在未参与强迫他人卖淫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由于被害人反对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三人认罪态度尚好,且马某、郇某分别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郇某有期徒刑13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各处二人罚金1万元;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张波 记者 郭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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