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劳动争议等一审民商案件4月起基层法院管辖
2008年03月31日 14:37 来源:江西日报 发表评论
从4月1日起,江西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将实行新标准。按照规定,今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将明确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或是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000元以上标的额的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南昌市为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其他除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则由基层法院管辖,包括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记者魏星)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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