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11日电 (沈嘉 石岩)6月11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中国大饭店员工因对单位安装摄像头不满引发的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法院认为,安装录像监控设施的操作间非私人生活空间,不能证明安装目的系针对原告个人进行监视,故驳回诉讼请求。但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安装监控设备应予标志,以使进入摄像区域的人员得以知晓以避免出现不雅动作。
王一(化名)是中国大饭店工程部的员工,今年年初他以隐私、名誉侵权为由将他所在的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要求公司在媒体公开道歉。
据王先生讲,他曾经向公司反映过工程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此后,其反映的情况被公司广而告之,甚至他在自己的办公空间还发现了大量隐蔽偷窥用的针孔摄像头。王称,他曾先后在消防用的烟感器和其他一些设备管线里发现暗藏有偷窥用的针孔摄像头。为此,他曾要求拆除这些违法设备,但未获理睬。
王后又向一媒体反映情况,媒体报道之后,其单位将他调离了原工作岗位。对此王先生表示,疑有摄像头在偷窥监视着他,他因此变得忧心忡忡、神情紧张。无奈之下,王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国贸公司的代理人辩称,王工作的锅炉操作间并没有安装原告所说的针孔摄像头,锅炉操作间并非个人私密场所,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而对于公布的内容,公司认为没有侵犯王先生名誉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前,王先生在中国大饭店工程部工作,负责锅炉和水系统维护。经法院勘验,在锅炉操作间内安装有监控录像机一台,在房间顶部安装有可见的摄像头两个。但法院未能查明,中国大饭店曾安装过王先生所称的针孔摄像头。
法院认为,王先生工作的操作间并非私人生活领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摄像设备安装的目的系针对王先生个人进行监视,也不能证明国贸公司存在侵犯王先生隐私的故意,因此法院认为国贸公司安装摄像监控设备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于安装监控设施的情况国贸公司应报公安机关备案,并予以标志,从而使进入摄像区域的人员得以知晓其活动可能被录像而避免出现不雅动作等情况。国贸公司未对相应设备予以标志,确有不妥之处。
同时,对于监控录像中涉及职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法院认为国贸公司应采取保密措施,这些内容如果泄漏或传播可能构成侵权。但现无证据证明录像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泄漏传播,故对王先生主张侵犯隐私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国贸公司公布的内容,法院认为未涉及隐私,也不构成对王先生名誉的侵犯。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先生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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