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炎炎夏日,拥有55年历史的乌鲁木齐市红雁池水库,再次成为部分家长心中的痛:许多中小学生常在此游泳避暑,但总有一些孩子永远回不了家。
孩子的监护人和水库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争执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仅有一对父母将水库管理部门推上被告席,引爆了乌鲁木齐市水库“吞”人第一案。
少年溺水引发官司
2006年8月3日,12岁的军军和两个小伙伴在乌鲁木齐市红雁池水库玩耍。当日13时许,在红雁池水产公司大门内西侧150米处水域游泳的军军溺水身亡。
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军军的父母多次找红雁池水库管理部门协商,想讨个说法,但事与愿违。
无奈之下,军军的父母将管理水库的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源水公司)、乌鲁木齐市红雁水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红雁水产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五万余元。
在军军的父母看来,水库管理方对水库的安全管理缺乏有力措施,水库大门口的禁止标志模糊不清,而水库边也没有标注水深的警示牌。在孩子下水后,管理者也没有及时进行阻止,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了解,红雁池水库使用权属乌鲁木齐河管理处(以下简称乌河管理处)。2001年4月30日,乌河管理处授权天山源水公司直接管理。后来,天山源水公司将水库租给红雁水产公司,并签订租赁协议:水库的渔政管理及大水面使用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红雁水产公司负责,水库的水利设施、水事纠纷及界定范围内的环境;び胫卫碛商焐剿垂靖涸。
庭审中,天山源水公司认为,该公司在水库外已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围栏,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红雁水产公司则表示,自己只是租用水库进行养殖,不是水库的管理者,且也设置了警示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雁池水库是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用地,并不是供居民游玩休闲的娱乐场所。天山源水公司作为红雁池水库的使用权人,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指导监督节水、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河道的规划管理和;すぷ,对水利工程的运行进行管理;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红雁水产公司租用场地是进行水产养殖的。
由此可见,红雁池水库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两被告对进入水库游玩的公民的生命安全不负法定;ひ逦瘢伊椒皆谒庵芪灾恢蒙柚昧硕啻九,已尽到安全;ひ逦。军军已满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进入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但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擅自进入水库导致溺水身亡,对此损害后果,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6月25日,乌市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军军父母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围绕红雁池水库发生的死亡赔偿纠纷从未间断过,以前出现事故大多数是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像军军父母起诉至法院的还是第一例。
水库的“死亡档案”
建于1943年、1953年投入使用的红雁池水库,原本担负着乌鲁木齐地区的农业用水、附近电厂发电用水供应及防洪的重任,现在却成为很多家庭的“灾难制造者”。
“这种事早已不是第一次见了,年年如此。”在乌鲁木齐市生活了四十多年的游泳爱好者汪勇无奈地说:“每年在红雁池水库都有因游泳而被淹死的人!本萘私,2003年,红雁池水库曾淹死过24人,创下了近年来的最高纪录。
记者查询了红雁池水库近两年来发生的死亡事件:
2005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3名初中生在红雁池水库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日,乌鲁木齐市一名14岁男孩在红雁池水库西北角的深水区溺水身亡。
……
近日,新疆财经大学的两名研究生在红雁池水库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自今年5月底至6月上旬,先后有4人在红雁池水库溺水身亡。
家住乌鲁木齐市燕尔窝路的王大妈告诉记者:“以前,这里(红雁池水库)经常有人淹死,后来虽然有关部门设了警示标志,但有的人根本不听劝告,不是翻栏杆,就是钻栏杆,想尽各种办法进入,挡也挡不住!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水库作为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允许在其周围安装设置围栏,不允许游玩及游泳,因为安装围栏会影响防洪与渠道的正常管理。部分单位和市民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及其中的利害关系,遂将各种落水事故责任归咎于天山源水公司未在库区及和平渠安装围栏。
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天山源水公司除了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在库区及渠道周围设立警示牌、加强巡查以外,还在上级部门支持下,在不影响正常行洪的地段内(根据防洪情况随时拆除),安装了防护栏。
汪勇告诉记者:“就是安了防护栏也拦不住爱游泳的人。进游泳馆游泳每人需要20元,且游泳馆的场地小、人多、空气也不好。而在这里,虽然离市区远了些,但市民不费劲就可以进来,在宽敞的水域游当然尽兴,所以即便有危险,还是有人愿意舍近求远!说白了,还是乌鲁木齐的游泳馆太少了。”
水库半开放 市民随意进
一座已设立警示标志的水库,为何还会不断有市民在此溺水死亡?水库管理部门的设施是否真的做到安全、无漏洞?乌鲁木齐市的游泳场所是否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带着疑问,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6月25日上午10时30分,红雁池水库。记者看见四通八达的道路使这个半开放的水库成为天然的钓鱼和游泳的场所。
在靠近公路的地段,记者看到水库管理部门设立在水库周围的铁栏杆,每隔100米的距离,就有一块广告宣传牌,上面标有“严禁爬越栏杆,禁止岸边游玩”等字样,“禁止游泳”的警告语在水库外围也多处可见。
但这一切似乎形同虚设,在水库西侧,记者看到了几名试图翻栏杆进入水库的市民。
在一截铁栏杆旁,记者找到了水库的进口。铁栏杆的下方已被人踩出了一个大坑,记者只弯了一下腰便钻了进去。
在水库周围走了一圈,记者发现有许多路可以进入水库,而水库的水域附近的确没有明显标识水深的标杆。
记者采访了两位正在游泳的男子,他们说:“早晨游的人少,到中午、下午人就多了。我们在这里游泳,随便进出从来没人管。虽然每年都听说有人在这里淹死,但我们都带了救生设施,不担心安全问题!
有20年泳龄的汪勇,从中学开始就在红雁池水库游泳。他说:“那个时候,乌鲁木齐只有一家游泳馆,当时还是学生的我只能到这种不要钱的地方游泳。我上高一时,和班里几个男同学到这里游泳,游着,游着,一名男同学就在我们身边消失了。等打捞上来时,人已经没救了。
“当时,我心里很害怕,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来这里了。后来,时间长了,我很想游泳,就又来这里游了。那时,这里就像一个大浴场,每天有几百人游泳!
对于水库频发的“吞”人事件,汪勇认为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说明我们这个城市的游泳设施还不健全,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
水库频“吞”人凸现城市游泳场所短缺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现有居民235万,而正规游泳馆却不足十座。显然,现有的游泳馆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委员、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振华建议,从安全角度来说,可否将水库合理地利用起来,使得它具有经营性,完善其中的设施,让游泳者更加安全地贴近自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危险性,减少悲剧的发生。
水库“吞”人官司,从法律的角度给人一种警示,目前首府的游泳设施确实应当尽快适应群众的需求,有关部门可否考虑,在人员密集区建立一些游泳馆,减少前往水库游泳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磊6月2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水库不是游泳场所,水库的管理者也没有义务禁止市民进入游泳。频发的水库‘吞’人事件,应当引起水库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力度,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市民进入水库游泳。建议立法部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赋予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让他们有权管理进入水库游泳的市民。另外,建议相关规划和体育部门,按人员分布建立一些游泳场所,以满足人们文体活动的需求!保钦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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