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大案之南丹矿难
2002年6月,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广西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
2004年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万瑞忠在南宁市被执行死刑。
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在矿井下作业的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与南丹县原县长唐毓盛、原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原副县长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隐瞒不报。万瑞忠还授意莫壮龙、韦学光告知龙泉矿业总厂自行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在上级有关部门查问事故情况时,万瑞忠等人继续隐瞒事故真相,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矿难发生后,检察机关抽调精干力量,深入南丹调查取证,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由此浮出水面。最终,经过审判,包括万瑞忠、唐毓盛在内的一大批官员受到严惩。
30年大案之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开庭。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4大罪状48条罪行。
经过两个月零五天的审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了如下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次审判,进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给了这伙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以应得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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