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对于任何人来说,公民身份显然先于、高于其职业人的身份。公民的权利是不容其所在的机构侵犯的,不论这个机构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私人企业。
面对番茄销售市场疲软局面,为帮助农民,贵阳市白云区下发文件,要求辖区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购买100斤番茄。(8月31日《贵州都市报》)这一做法确实也能帮上农民,但是不合理、不合法。
面对番茄种植者的困境,政府该不该予以帮助?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如果政府可以帮助这些种植者,那政府是否也应当以同样方式帮助西瓜种植者、玉米种植者、生猪养殖者?如此一来,市场机制还怎么发挥作用?政府的帮助很可能给当地农民发出错误的信号,诱导他们明年继续大量种植番茄,结果可能蒙受更大损失。
市场的正常运转本来要求,市场活动主体必须做好承受损失的准备。损失的教训会让市场主体在以后进行投资、生产决策的时候,更为慎重而理性。自己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这正是市场机制高效率利用资源的奥秘所在。
当然,当地政府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应当对处于困境中的农民提供帮助(比如可以直接对他们进行生活救助)。但是,这种帮助应当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之外进行,而尽量减少对市场机制的直接干扰。
首先,当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其雇员行使了超出法律之外的权力。确实,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理应服从其所在单位的指令。但有一个前提,即这些指令应当严格限定在执行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法定职能所需要的事务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机关单位就不再具有管理这些政府雇员的权力。
因此,当地政府雇员因为同情陷于困境的菜农而自愿大量购买番茄,那没有任何问题,假定雇员们自愿联合一起集体购买,同样没有问题。但是,假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指令的方式要求公务员、工作人员购买,则可以推定为该机关或事业单位是在法律所界定的正常范围之外强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其实,每个承担某种职业的人都同时具有两个身份:职业人与公民。而在现代社会,对于任何人来说,公民身份显然先于、高于其职业人的身份。公民的权利是不容其所在的机构侵犯的,不论这个机构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私人企业。
当地政府这种做法也已经超出了正当职能范围。在这里,区政府似乎成了番茄推销商,帮助农民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售番茄。当地政府并没有挣钱,但却实实在在地获得了“收益”,即获得了农民的称赞。但为此买单的却是政府雇员,这显然不公平。政府本来也不应当成为番茄经营的中介商人。
总之,政府以不合理、不合法之措施做好事,给市场秩序、治理秩序带来的损失,尽管看不见,却会大得惊人。(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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