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陶某涉嫌强奸,陶某的父母(以下分别称陶父、陶母)助其逃匿,陶父持刀刺杀、追砍对前来执法的民警,导致1名民警死亡、1名民警重伤。10月8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
2006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在其家自建房内,对被害人明明(化名,其1997年6月出生)实施奸淫,后长期潜逃。
陶父、陶母明知其子是涉嫌犯罪的人,还于案发后多次向其子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
两年后,即2008年4月23日,当地公安局旧城镇派出所接到举报,说被告人陶某已潜回家中,遂由旧城镇派出所教导员何伟组织民警李小龙、王建林、张永明及协管员李忠平前去捉拿。当天18时许,警方人员依法对陶某进行抓捕时,在上述民警已亮明其警察身份的情况下遭到在场的被告人陶父、陶母的暴力阻碍。陶母动手撕扯、殴打实施抓捕的民警。陶父则持一把尖刀朝民警李小龙的腹部猛刺一刀,后又持刀追杀民警何伟至20米外,将何伟刺倒在地。在此过程中,陶某乘机脱逃,后于第二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被害人李小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并达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父明知是警察执行公务,还持刀刺杀执行公务的警察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陶某以奸淫为目的,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陶父、陶母明知其子是犯罪的人,还为其子提供财物,帮助其子藏匿,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陶母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陶父犯罪后虽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因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故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陶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陶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合刑期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在附带民事方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人陶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系被害人李小龙父母)因李小龙死亡的丧葬费11442元、死亡补偿金2299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伟伤残补助金6000元、医疗费66776.28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 (作者:钟旭 岳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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