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贷自批侵吞资产 江西黎川县信用社主任受严惩
2008年10月14日 11:4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10月14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原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田信用社主任黄永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黄永生,于2002年10月至2006年4月担任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田信用社(集体所有制企业)主任。期间,被告人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复印、借用他人身份证、私刻他人印章,自己填写贷款手续自己审批以及截留还贷款项不入帐等手段,先后64次侵吞集体资产用于个人投资、买彩票等,累计侵吞金额74.92万元,其中729319.44元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于2006年12月逃匿,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永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将本单位的资金74.92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黄永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涂国华 杨彦)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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