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某在市区县后巷机关宿舍及部分民宅改建项目中,私自加价出售商品房,从中获得182.5万元,另收受承包商好处费38万元。昨天,鹿城区法院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半。
1995年,为加快旧城改建和改善县后巷机关宿舍老干部的居住条件,温州市政府决定对县后巷机关宿舍及部分旧城民宅进行改建。
2000年,温州市政府明确该项目由政府来运作,风险与利润均归“改建办”,永信房开作为代建单位。
2005年下半年,建成后的高华公寓经安置和经济适用房分配,剩余52套住房,作为商品房出售,以弥补安置房的资金缺口。经市发改委核定高华公寓商品房的出售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9100元,销售期为6个月,销售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备案,逾期未销售完毕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为尽快回笼改建资金,温州市房改办负责人口头委托永信房开老板单某销售高华公寓商品房,发票由永信房开出具,并要求即时汇报商品房出售情况。
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市区房价大幅上涨,单某在超过市发改委规定销售期限且没经重新核定价格的情况下,私自让房产中介把剩余的3套跃层及1套普通房加价出售,从中获得加价款182.5万元,他把这些钱存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开支。
此外,在这个项目中,单某收受承包商的好处费38万元,这些均被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冻结了单某存在银行的217万余元存款。
根据有关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法院认为,永信房开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单某利用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且又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收受关系人所送财物,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目前,其贪污的182.5万元已发还给有关单位,并没收其违法所得35万余元,另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万余元。(温州都市报) (潘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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