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受贿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兴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没收杨兴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1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5617万元。
被告人杨兴成,男,56岁,研究生文化,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7年1月起,杨兴成担任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桥发电厂(国有企业)厂长;2005年10月该厂更名为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国有公司),杨兴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至被捕前被告人担任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9年至2008年期间,杨兴成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煤炭、支付煤款、采购耐磨钢球、发包粉煤灰渣等业务过程中,收受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4000元。
1999年底,杨兴成与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桥发电厂财务科科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张某某于2000年1月26日,将涪陵光大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维修费人民币220446.80元转到龙桥发电厂小金库的帐户上,采取收支不入帐的方法,将其中的131617.76元予以侵吞。事后,杨兴成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张某某分得赃款31617.76元。
另查明,杨兴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传讯后,主动供述了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主要事实和较重的受贿事实。案发后,杨兴成退出赃款人民币31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认为,杨兴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兴成伙同他人采取收入和支出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杨兴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杨兴成在共同贪污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兴成因涉嫌受贿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主要事实,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是自首,对贪污罪可以减轻处罚。杨兴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后,主动供述了侦察机关未掌握的较重的受贿事实,对受贿罪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杨兴成退出赃款31万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胡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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