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禾县安监局原局长涉嫌受贿被判刑10年
2008年12月10日 18:2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湖南郴州市桂东县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郴州市嘉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刘诗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涉案赃款、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刘诗元在担任嘉禾县安监局局长、煤炭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煤炭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有关煤矿在减轻安全事故处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煤矿整合补偿款及煤矿整合方面提供帮助,14次非法收受煤矿老板人民币共计94万元。另据查明,刘诗元还有约24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刘诗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因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刘诗元还有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基于刘诗元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有立功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苏海萍)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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