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全台设有户籍的民众,每人将发放3600元(新台币,下同)的消费券,未来只要是消费行为都可使用,即便无营利事业登记证,商家也可以收券,只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机构兑领,需要向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的商家做二次消费,再由具营利事业登记证的商家,向金融机构兑付。
台当局“经建会主委”陈添枝表示,原本建议零售、量贩、餐饮才可适用消费券,但今天“行政院会”正式通过,使用范围不再加以限制,百货公司、旅馆、KTV,甚至买黄金,通通可以,就是要尽量让券的使用普及。
陈添枝表示,原则上不可兑现、储值,或换抵礼券,但可以流通,购物、劳务都可使用,只要是消费行为就无限制。使用期限,原本是明年底,但学者建议希望消费更集中,因此期限缩短至2009年9月30日。希望明年3、4月间,可以全部发放完毕,最后一位领到者,大概还有5、6个月时间可以消费。
陈添枝表示,如摊贩可收消费券,再拿消费券向上游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的厂商购买材料,该厂商就可向金融机构兑领;出租车司机也可以收券,再拿去加油,就可以把消费券用掉。消费券最后要存入银行兑现,必须是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的商家才可以回到金融体系兑付。
陈添枝表示,店家自己可以决定收不收,即使事后不能直接兑领,他也可以拿去二次消费,店家自己决定。至于看病不是消费行为,是治疗行为,所以不在消费券范围。
陈添枝表示,消费券本身使用,一定要发生消费行为,媒体问及,有某百货公司,鼓励民众现在先用现金消费,等拿到消费券后再去兑换回现金,陈添枝表示,这是不允许的,未来会订定罚则。
陈添枝强调,消费券不能收购,也不能贩卖,网拍是贩卖,所以也不被允许。至于发行的面额,确定为500元6张,200 元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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