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0日电 三年前台湾东森S台换照风波,当时台当局“新闻局”在复审后两天就做出不予换照的处分。台北法院认为有重大过失,也侵害媒体监督“政府”功能,19日判决接手“新闻局”业务的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须赔付东森348699894元(新台币,下同),全案可上诉。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承审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公务员执行职务,有无法律明文依据应知之甚明,不予换照的行政处分,除可能扼杀媒体业者经营权,造成巨大营业损失外,也可能造成该媒体员工生计顿失依据等损失,形同判处业者“死刑”,应该慎重。
判决说,前台“新闻局长”姚文智当时在媒体访问的公开场合,曾发言表示如当时媒体报道标题“东森S台为东森新闻台的代罪羔羊”等内容。公务员以他人为代罪羔羊,可认为行为是故意为之。
判决说,“新闻局”2005年7月复审决定后,立即在两日后作出不予换照的行政处分,在两日的期间内要如何通知改正?对原告东森电视有无突袭?对受处分当事人能改进的事项,未给予合理时间改进缺失,竟直接做出不予换照处分,行为难谓无过失,甚至可认为有重大过失。
判决理由还说,“新闻局”三年前的“卫星广播电视审查委员会”,初审中不但民视率先通过换照,给三立新闻台打七十分的委员却只给TVBS─N四十五分,显然评分缺乏公平的标准。法官并认为在蓝绿对决严重的时代,宁认“媒体有决定颜色的自由,但颜色没有箝制媒体的自由”。
有分析指出,未来如果“NCC”败诉确定,依规定,可以向出错的公务员姚文智和相关官员要求全额赔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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