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在我乐网上传电视剧《家》引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免除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我乐网为用户提供免费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网友上传电视剧《家》,依法享有电视剧《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慈文公司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诉至二中院。
经二中院审查,我乐网只是免费网络信息存储服务提供商,涉案《家》剧是由网友自行上载的,其并未对该剧进行改变,在得知侵权事实之后我乐网亦立即删除了涉案作品。
法院认为,我乐公司客观上不可能对网友上载的视频进行逐一审查,且在网站上刊登了详细的上载说明和著作权声明,主观上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推定其明知网友上传的作品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免除我乐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张剑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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