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0日电 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日前,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新条例第12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也要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此,建设部官员表示,这样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防止面积比较大的业主左右表决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30日下午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需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原来的表决是采取单一指标,主要考虑的是房屋建筑面积及对应的投票权数。新的条例除了维持原来的投票权数以外又新增加了业主人数的规定,新条例第12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也要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样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防止面积比较大的业主左右表决权。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指出,和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的最大区别就是表决增加了一个标准,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来作指标的,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这就是考虑到开发商有可能是一个业主,但是他占的面积比较大,所以影响表决的结果。
第二个大的变化就是关于表决的比例,原来根据旧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几个重大事项,比如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这些重大事项原来是要求特别多数的表决原则,也就是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最终得出决议,现在为了使表决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决比例,变成了一个普通、多数表决规则,也就是按照现在的二分之一。一是增加了标准,二是改变了原来的表决比例。
还有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在旧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项的规定,而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重建、改建建筑物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