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开庭审理时,检察员就上诉人杨佳的作案动机和刑事责任能力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申请对杨佳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鉴定人之一管唯出庭作证。
关于杨佳的作案动机,检察员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08]技鉴字第504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未发现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执法的录音经过剪辑处理。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文鉴字[2008]第0687号《鉴定书》的结论为,杨佳笔记本中的“20:30左右芷江西路.由东向西.遇一警察拦车,检查,停车(车上有东西,不能下车),警:你的身份证,答:在旅店里.为什么要查身份证,J:把身份证拿出来,靠边停车”字迹是杨佳本人所写。
3、证人寿绪光(芷江西路派出所副所长)2008年9月24日陈述:2007年10月5日晚,因杨佳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且不配合民警盘查,民警将杨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盘查过程中未殴打过杨佳。
证人高铁军(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2008年9月24日陈述:2007年10月5日晚,民警将杨佳带进派出所工作区域后未殴打过杨佳。
证人吴钰骅(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民警)2008年9月28日陈述:2007年10月5日晚,其先后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和芷江西路派出所的电话,遂赶至芷江西路派出所,听取了杨佳的意见,向所内民警了解了情况,审查了当晚的执法录音和监控录像,没有发现民警殴打杨佳的证据,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杨佳,同时做了说服工作。
关于杨佳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管唯当庭对杨佳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检察员还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司法鉴定许可证》记载: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2、《司法部关于撤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批复》记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于2005年9月22日同意撤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系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司法鉴定与检验等。
4、证人朱广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2008年9月27日陈述:司法鉴定中心系由公益性事业单位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的机构,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予公告。
原判确认的证据及检察员提供的证据,均经二审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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