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中级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贵港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刘奎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刘奎在担任贵港市交通局财务科长、贵港市交通局副局长、贵港市西环南环路工程建设指挥办公室财务室财务部长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隐瞒收入,侵吞公款1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利用管理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21万元及电脑一台。两项合计共30多万元。
据查,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第三公路勘察设计室承揽了贵港市西环南环路施工图测量设计工作,先后给贵港市交通局8万多元“协作劳务费”,刘奎收下这笔款项,占为己有。2001年11月,刘奎收到承包贵港市西环南环路项目的广西交通科学研究所给贵港市交通局的6万多元的“咨询劳务费”后,除将其中的1.5万元发给工程部人员外,余款占为己有。另外,刘奎还在工程承揽多个环节中,想尽办法吃拿卡要。(记者 王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