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原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广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吴广春在担任合肥市原郊区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包河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介绍工程、提拔职级、调动分配、安置工作等,收受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厂长、经理、私营业主等81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其中,肥东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浦金木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春在承揽有关工程上的关照和继续得到关照,多次通过浦振华(吴广春的妻子)向吴广春行贿共计25.5万元;李兵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春在承揽包河区花园路约1.1公里和晓黄路等工程上的关照,和请求吴广春将其妻调到包河区工作,多次通过浦振华向吴广春行贿共计20万元;万玉康为感谢被告人吴广春在承揽包河区工业园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以及在拆迁工作中的积极协助,通过吴妻浦振华和吴女儿吴燕向吴广春行贿17万元和购物卡9万元。此外,吴还先后收受李明虎等78人贿赂。
安庆市中院另查明,吴广春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人民币512万元、美元9080元,吴广春能说明真实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共计164万元、美元600元,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9万元,尚有人民币174万元、美元498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广春在纪委和司法机关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配合其亲属积极退清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吴广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作者:黄谷 黄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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